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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案件受理范围:
1、上级交办的案件;
2、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;
3、群众举报(书面和口头举报);
4、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发现的案件。
二、办理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;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;
3、《中和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;
4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》,国务院令第152号,1994年3月26日;
5、《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,国务院令第256号,1998年12月24日;
6、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》国务院令第257号,1998年12月24日;
7、《广东省实施〈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,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通过,2000年1月8日起实行;
8、《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》,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;
9、《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》,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九届六次会议通过,1999年3月1日起实施;
10、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[1995]第3号,1995年11月13日;
三、案件查处一般程序:
1、受理和立案;
2、调查和处理;
3、告知和听证;
4、决定和送达;
5、强制措施;
6、结案归档。
四、批复文件:
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五、办理期限:
60个工作日,重大复杂案可延长30个工作日。
六、办理部门:
土地执法监察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