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、程序、时限
收藏 打印文章
来源: 发布时间:2009年01月05日 点击:  
 
温馨提示:
  • 未特别声明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,均应提交原件。
  • 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(包括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),请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“经核对与原件相符”印章。
  • 提交资料为图纸的,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。
  • 一、案件受理范围:
    1、上级交办的案件;
    2、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;
    3、群众举报(书面和口头举报);
    4、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发现的案件。 
    二、办理依据:
  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;
   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;
    3、《中和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;
    4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》,国务院令第152号,1994年3月26日;
    5、《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,国务院令第256号,1998年12月24日;
    6、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》国务院令第257号,1998年12月24日;
    7、《广东省实施〈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,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通过,2000年1月8日起实行;
    8、《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》,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;
    9、《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》,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九届六次会议通过,1999年3月1日起实施;
    10、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[1995]第3号,1995年11月13日;
    三、案件查处一般程序:
    1、受理和立案;
    2、调查和处理;
    3、告知和听证;
    4、决定和送达;
    5、强制措施;
    6、结案归档。
    四、批复文件:
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    五、办理期限:
    60个工作日,重大复杂案可延长30个工作日。
    六、办理部门:
    土地执法监察处

    相关办事指南
    常用表格下载